关于沙特海关新清关规定的通知
March 16, 2014 | tags | vi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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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香港DHL通知,自2012年11月24日起,沙特海关实行新的清关规定,所有货件的发票上必须申报货物的付款方式,例如:银行转账(Bank Transfer)、支票(Cheque)、公司间的转账(Intercompany Transfer,)、现金(Cash)、信用卡(Credit Card)、信用证(Letter of Credit)等若投递货物确为礼品的,发票上支付方式应为现金支付(paid by cash)。
如货物申报价值超过150美元,收件人还须向海关提交付款信息确认申报单,资料必须签名和盖章。付款信息确认申报单必须包含以下信息:付款日期、价值、发货人银行名称、收货人的银行名称、运单号。
以下情况可以豁免遵从上述规定:
1. 货物申报价值低于150美元;
2. 货物申报价值低于13,250美元,且收件人为私人名义进口;
3. 货物价值低于US$ 13,250美元,是以现金或信用卡付款,且发票上清晰的注明付款方式为“CASH”或“CREDIT CARD”;
4. 礼品均认定为是现金支付方式,且发票上必须注明;
以上情况请各代理知悉相互转告发货人,如因未遵从上述规定,产生的清关延误及无法清关等问题,一切延误、费用和责任均由发货人承担。
如货物申报价值超过150美元,收件人还须向海关提交付款信息确认申报单,资料必须签名和盖章。付款信息确认申报单必须包含以下信息:付款日期、价值、发货人银行名称、收货人的银行名称、运单号。
以下情况可以豁免遵从上述规定:
1. 货物申报价值低于150美元;
2. 货物申报价值低于13,250美元,且收件人为私人名义进口;
3. 货物价值低于US$ 13,250美元,是以现金或信用卡付款,且发票上清晰的注明付款方式为“CASH”或“CREDIT CARD”;
4. 礼品均认定为是现金支付方式,且发票上必须注明;
以上情况请各代理知悉相互转告发货人,如因未遵从上述规定,产生的清关延误及无法清关等问题,一切延误、费用和责任均由发货人承担。